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是:拟制血亲关系。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由于此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设定的,故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现行民法典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之间属于姻亲,不属于拟制血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案件回顾:有妇之夫李某与曹某在2010年相识并交往,于2011年生下一子李小华,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李某以购房款、现金等形式向曹某支付了巨额钱款。2014年,李某与曹某达成协议,将非婚生子李小华交由给李某抚养。李某将李小华带回家后交给自己的妻子石某抚养至今。2019年5月25日李某死亡。李某去世后不久,曹某即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恢复对李小华的抚养权,并提交了2014年与李某的协议;石某在清理李某遗物时发现了先夫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曹某的证据,准备向法院提起返还财产(包括钱款、车辆和房产等)的诉讼。却收到曹某以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传票。法院判决:案件性质为抚养权纠纷,本着有利于李小华健康成长这一基本原则,结合本案中石某已抚养李小华近十年,法院当庭征求了被抚养人李小华的意愿,李小华愿意继续跟石某共同生活。法院还通过学校、单位、朋友等各方的取证,表明由石某继续抚养李小华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故判令被抚养人李小华的抚养权归石某所有。律师点评:曹某和李小华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曹某与李某之姻亲,而石某和李小华是李某与李小华之间的血亲串连形成的事实抚养行为中产生的继母子关系,并且石某抚养李小华是经过其生母曹某书面同意的。本案中石某抚养李小华不但不违反《民法典》第五章的相关条款,恰恰符合《民法典》第1103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第1种观点: 一、离婚后继子女由谁抚养继子女和继父母是两个密切联系的概念,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离婚时继子女应该由谁抚养,这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时,才需要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也就不需要争论继子应该由谁抚养的问题了。在确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3、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二、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怎么判继子女判给谁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离婚时,亲生父母应该抚养继子女。但是在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的情况下,那么在离婚时就不能简单地认为肯定由亲生父母抚养继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因为离婚后继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发生争议而协商不下时,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那离婚后继子女抚养权怎么判继子女判给谁这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以及子女的意愿。具体来说,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原则:1、血缘关系原则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是自然的血亲关系,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变。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2、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在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并不会因离婚所消灭。如果离婚时,继父母想要由其抚养继子女的话,此时则应当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则为标准来决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受教育水平、道德品性等等。3、考虑子女意愿原则由谁抚养继子女最终影响的是继子女本身的利益。因此,在确定谁应该抚养继子女的问题时,应当考虑继子女的意愿。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未成年继子女,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判断能力,对于跟谁一起生活应该享有话语权。按照规定,只有在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抚养关系的,当自己的亲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抚养权问题。在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那只能起诉解决。
第2种观点: 继父被判刑对继子女有影响,具体如下:1、一般在子女的事业发展上父亲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正在服刑,对公务员政审有影响,不得报考公务员,直到服刑完毕后才可以;2、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子女会有自卑心理,会被社会上的人所人为疏远,子女害怕与人交往,不愿意积极参加社会活动,与人交往会很被动。以下情况会留下案底:1、受过治安或者刑事处罚;2、吸毒人员;3、经常性上访人士;4、经济案件进过看守所,最后检察院没有批捕。综上所述,如果继父有犯罪记录,会对继子女产生一定的影响。在国家法律上,继父和继子女之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继父的犯罪记录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继子女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七十条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3种观点: 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权判定取决于抚养关系的确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需满足三个条件: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承担抚养费用、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了解这些判定细则有助于离婚人士处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保护子女的权益。法律分析在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不仅仅是注重物质生活,同时也是越来越注重精神生活。因此,对于生活中的伴侣的期望越来越高,因为这样,当人们发现伴侣与自己共同话题越发少时,再外加其他因素,离婚率就越来越高了,本文主要介绍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权怎么判?一、抚养权的判决离婚时继子女应该由谁抚养,这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关系时,才需要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关系,那么也就不需要争论继子应该由谁抚养的问题了。二、继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认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独立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问题的阐述,我们能清晰的知道继子女的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关系的确认,熟知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权判定,能够让那些离婚的人清楚地知道怎样处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方面能尽量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另一方面,让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同样能得到好的保护。结语离婚后继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才需要确定抚养权的归属。认定抚养关系的关键条件包括继子女属未成年人、继父母承担了抚养费用以及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了解这些判定条件,可以帮助离婚的人更好地处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以确保子女得到妥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