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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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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2种观点: 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的诉,一旦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有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后,案件中存在两个的诉,即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三之诉后,在有独三之诉中,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成为被告。一、第三人的定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2、一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中具有的地位。第三人制度的作用: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防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一)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二)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三、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通知其参加诉讼。(二)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性的一面,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无请求权第三人想提起上诉的,必须是被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无请求权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提起上诉的,只有人民在判决时,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权向人民提起上诉,人民未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那么,什么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常见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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