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是一个的诉,一旦有请求权第三人提起有请求权第三人之诉后,案件中存在两个的诉,即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本诉,以及有独三之诉后,在有独三之诉中,有请求权第三人是原告,而本诉的原告和被告成为被告。一、第三人的定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具有下列特征:1、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2、一正在进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诉讼中具有的地位。第三人制度的作用: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有利于防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一)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的请求权。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主张全部的实体权利,即主张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权益,既不归责原告所有,又不归被告所有,而是全部归自己所有。另一种是仅主张部分实体权利。2、本诉在进行。本诉正在进行是时间方面的条件,它是指第三人欲参加的诉讼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具体是指受理诉讼后作出裁判前。3、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二)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有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在提起诉讼时将本诉的双方当事人均作为被告,但在参加之诉中,居于被告地位的本诉的原告与被告并非共同诉讼人,因为他们对诉讼标的具有对立的而不是共同的利害关系。三、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一)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作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具有的法律上利害关系,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义务性关系。其二是权利义务性关系,即一方当事人败诉会使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2、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3、申请参加诉讼或由通知其参加诉讼。(二)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从属性的一面,又有性的一面,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因而不得实施与参加人地位和参加目的相悖的诉讼行为,但另一方面,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广义的当事人,又享有一些的诉讼权利。在一定情况下,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还可以取得与被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即“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3种观点: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无请求权第三人想提起上诉的,必须是被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无请求权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提起上诉的,只有人民在判决时,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权向人民提起上诉,人民未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那么,什么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常见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夫妻财产约定是内部的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对内的约定,否则的话只是家庭内部的一个约定,对第三人一般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房屋买卖备案登记是否能对抗第三人需要视情形而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目的是为了保障物权的实现。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房屋买卖时,如果买卖双方办理的备案登记是预告登记的,预告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但如果预告登记失效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吗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一般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知道的,对其也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有权保留条款受法律保护,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要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并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财产依法律规定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登记的已交付,第三人即为善意。所有权保留指在买卖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前,一般是指价款清偿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本案中,机械公司与塑料公司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即为所有权保留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夫妻财产约定是内部的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对内的约定,否则的话只是家庭内部的一个约定,对第三人一般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请求权。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诉讼地位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3、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4、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通知其参加诉讼。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六十六条 在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无请求权第三人想提起上诉的,必须是被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无请求权一般情况下,是无权提起上诉的,只有人民在判决时,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才有权向人民提起上诉,人民未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不可以向人民提起上诉。那么,什么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常见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类型有哪些?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一、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如何处理原告不同意追加被告,可以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二、行政诉讼中原告怎么追加被告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直接向申请追加被告。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的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2、庭前准备;3、开庭审理;4、上诉;5、申请再审和申诉;6、申请执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2种观点: 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该第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第三人,人民仍应依职权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提起诉讼。人民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请求权第三人与有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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